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430号2006年11月6日)
关于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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